日照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统者通知》(鲁政办发[2006]15号)等文件的要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我们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和职权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我局共有行政执法职权项,其中,行政许可类5项,行政处罚类13项,行政强制类9项,行政给付类1项,行政确认类4项以及其他类12项,现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公示时间自即日起至2007年1月10日。
    联系电话:8816101
    邮箱:rzmzxx@163.com
    附件:日照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分解、执法责任一览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日照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分解、执法责任一览表
(行政许可类)
 
执法
主体
序号
执 法 依 据
执 法 内 容
执法机构和岗位
执法流程
执法责任
备   注
日照市民政局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三、四章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二、三、四章
市管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管局登记管理科受理岗、审核岗
申请人提出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发放证书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政府职权
领导审批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三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到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暂行规定》各条款
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管局登记管理科受理岗、审核岗
申请人提出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发放证书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领导审批
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到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市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管局登记管理科受理岗、审核岗
申请人提出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发放证书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领导审批
 
4
《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
市管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社会福利科受理岗、审查岗、执法岗
申请人提出申请—社会福利科受理--社会福利科进行审查—根据机构基本标准实地验收—社会福利科发放证书
按照《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政府职权
5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四条
新建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审核。
社会事务科受理岗、勘查岗
申请人提出申请—社会事务科受理--社会事务科现场勘察、审查--分管领导审核—报省社会事务处批准-省社会事务处发放许可证
按照《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领导批准
 
 
日照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分解、执法责任一览表
(行政确认类)
 
执法
主体
序号
执 法 依 据
执 法 内 容
执法机构和岗位
执法流程
执法责任
备   注
日照市民政局
1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
省政府“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四)
审核报批革命烈士。
优抚科
申请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受理、审核-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市民政局优抚科受理、审核-市人民政府申请-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日照市人民政府
2
省政府“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四)
审核报批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优抚科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确定:逐级上报,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设置和管理全市地名标志。
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标准名称设置路牌—按照从北向南、从西向东编码设置门楼牌—定期补编、补设标志牌—进行统一维护和管理
按照《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照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分解、执法责任一览表
(行政强制类)
 
执法
主体
序号
执 法 依 据
执 法 内 容
执法机构和岗位
执法流程
执法责任
备   注
日照市民政局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
责令社会团体限期停止活动,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民管局稽查科执法岗
民管局稽查科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批-稽查科实施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领导批示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四条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管局稽查科执法岗
民管局稽查科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批-稽查科实施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领导批示
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四条
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标识和财务凭证。
民管局稽查科执法岗
民管局稽查科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批-稽查科实施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领导批示
4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
限期移交社会团体证书、印章或者资料。
民管局稽查科执法岗
民管局稽查科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批-稽查科实施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领导批示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管局稽查科执法岗
民管局稽查科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批-稽查科实施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领导批示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
民管局稽查科执法岗
民管局稽查科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批-稽查科实施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照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分解、执法责任一览表
(行政给付类)
 
执法
主体
序号
执 法 依 据
执 法 内 容
执法机构和岗位
执法流程
执法责任
备   注
日照市民政局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九条
管理、分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并负责管理全市城市低保工作。
 
 
 
 
 
日照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分解、执法责任一览表
(行政处罚类)
 
执法
主体
序号
执 法 依 据
执 法 内 容
执法机构和岗位
执法流程
执法责任
备   注
日照市民政局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连续1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三)连续2年不参加年度检查或者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民管局稽查科执法岗
领导审批
民管局稽查科立案勘查-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批-稽查科实施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照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分解、执法责任一览表
(其他类)
 
执法
主体
序号
执 法 依 据
执 法 内 容
执法机构和岗位
执法流程
执法责任
备   注
日照市民政局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民管局登记管理科受理岗
社会团体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年检材料、缴验副本-登记科受理、勘查、审核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二到九条、第十四条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民管局登记管理科受理岗
民非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年检材料、缴验副本-登记科受理、勘查、审核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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