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民政局

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

城市低保工作的通知

日民[20059

市直有关部门:

近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实行阳光救助,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决定,将我市市直城市低保标准从156元提高到175元,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现根据《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规定和我市城市低保工作现状,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工作规范》,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工作规范》是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针对我省低保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对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很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工作规范》的重要性,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宣传,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二、切实抓好城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从总体来看,市直的城市低保工作基本做到了规范化,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但是,有个别单位对低保政策学习不够,掌握不好,对申请低保人员未经严格审查,就纳入低保范围;有的单位对低保对象分几个档次,平衡标准上报,把享受低保金视同“社会福利”平均发放;还有的单位不按程序办理,只当“二传手”,入口不严,出口不畅,未实行动态管理。这严重影响了低保政策的严肃性和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确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对所有低保对象重新进行调查申报。

(一)严格申报审批程序。1申请人(即户主)向户口所在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出具有关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2、单位组成审查小组,逐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拟上报的人员名单及家庭收入、保障金额等情况张榜公布(不少于三天),待群众认可后,审查小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证明材料上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3、主管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证明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在低保对象审核审批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评议。群众提出异议的应查明事实后再上报,对短时间难以查清的可以暂缓申报。凡未经公示,未按程序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市民政局一律不受理。

(二)认真核算家庭收入。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和《工作规范》第五章“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内容,逐条审核。应该计算为家庭收入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要全部纳入计算范围。同时,要按照《工作规范》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内容,逐项对照审查,确保应享受低保的不漏一户一人,不应享受低保的不进一户一人,保证低保入口敞开。

(三)完善约束机制。低保不是懒人的生活保证金,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机会而拒绝劳动的人,各部门单位要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不能上报申请。对原已享受低保的家庭户,要坚持每月向单位如实报告收入情况制度,如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如实报告收入情况,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低保的权益。对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要及时停发保障金,取消保障待遇,保持出口畅通。

三、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城市低保是一项长期工作,政策性强、牵扯面广、工作量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摆上突出位置。要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定期审核,公开监督。要保证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为低保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把城市低保工作真正建成规范、完善的“阳光工程”、“民心工程”,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这次调整标准后的低保对象调查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单位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4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民政局窗口。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