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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区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报有关人员伤残等级和革命烈士;承办市直单位的优待金统筹;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五、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双拥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表彰;制定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七、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监督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八、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承办市直和中央、省属单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乡镇政府推行政务公开。
十、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十一、拟定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审核、呈报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名称等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负责本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三、承办边界勘定工作,负责县区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承办与临市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十四、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审核上报新建福利企业。
十五、负责全市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六、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对全市婚姻服务机构的管理,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内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八、负责全市儿童收养工作,监督各地依法承办儿童收养登记,承办市直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
十九、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清理殡葬市场,查处土葬,推行文明祭祀;指导全市殡仪馆各项建设;管理市殡仪馆。
二十一、负责全市公墓管理;负责审核上报经营性公墓。
二十二、管理国家、省、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十三、负责民政信访工作。
二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