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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在风暴潮袭击我市前通过准确预报和有效预防,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紧急救援、抢险、转移灾民和灾后重建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受强烈的大气扰动(如台风)影响产生异常增水,海平面接近或超过本市警戒水位线(540cm),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风暴潮。
省政府对我市发布防风暴潮指令,宣布进入风暴潮灾害应急期时,本预案同时启动。
二、救灾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救灾应急反应机构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救灾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指挥长,有关分管副市长和日照军分区首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任指挥部秘书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经贸委、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广播电视局、日照电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日照海事局、日照海洋站、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贸易办、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山东石油集团日照分公司、日照港务局、岚山港务局、网通日照分公司、移动日照分公司、联通日照分公司、铁通日照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日照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日照分公司、日照军分区及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及受灾区县(含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下同)政府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等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搞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
2.负责救灾抢险物资及灾区群众疏散点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接收、调配救济物品,并保证市场的物价稳定;
3.负责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4.负责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控制灾害扩大。
具体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并监督各区县救灾预案的制定;根据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局、日照海事局、日照海洋站提供的灾害考察报告和灾区民政部门提供的灾情汇总情况,做出灾害损失调查与灾害评估,分析研究灾情及发展趋势,并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灾情;检查受灾地区抗灾救灾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救灾款物的筹措、安排、使用和管理;及时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承担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灾引起疾病的医治等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开展救灾救济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救灾和减灾意识。
日照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上商船、客货运输船舶以及渔业船舶的救助协调工作。
日照军分区及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负责灾害遇难船舶和遇险群众的紧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护、防病治病工作。及时组织派遣医疗防病小分队,搞好灾区的防疫治病。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救灾药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确保救灾药品质量。
网通日照分公司、移动日照分公司、联通日照分公司、铁通日照分公司:根据各自的服务范围和业务情况,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讯设施,启动应急通讯系统,优先保证灾害现场与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的通讯畅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讯。
日照电业局: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协助灾区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送、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保证灾区用电。
市交通局、日照港务局、岚山港务局、日照军分区:负责救灾应急交通工具。备足和解决转移安置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保证道路畅通。
市经贸委、市粮食局、市贸易办、市联社、山东石油集团日照分公司:负责救灾物资供应工作。做好药品的供应以及捐赠的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管好储备粮,确保灾民粮食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和布匹、棉花、煤炭、铁丝、圆钉、油毡、木料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负责救灾车辆、机船和灾后恢复生产所需油料供应。
市建委:负责组织指导灾民进行倒房、危房的修建工作。
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工作。组织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以及海上养殖的补救、转移期间的大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
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局、日照海事局、日照海洋站:负责现场灾情监测和灾情趋势判断以及灾害考察。及时报告灾情和险情,提出紧急援助的项目建议和实施特别管制建议。进行风暴潮宏观烈度考察和风暴潮对社会经济影响调查。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及交通疏导等工作,保证灾区治安稳定。
市计委、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争取救灾项目;督促落实地方各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纳入年度预算;增加救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的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救灾宣传工作。
中国人民保险日照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日照分公司:负责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三、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备
(一)救灾资金的筹备。
1.地方财政列支。市、区县、乡镇三级财政部门要遵照《预算法》的要求,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在风暴潮应急预案启动后,需动用预备费时,民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政府批准后,民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拨救灾款。
2.社会捐赠。市、区县政府发出通知,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
3.上级拨款。视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灾情的发展,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
(二)救灾物资的筹备。
1.食品筹备。区县要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并与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饮用水供应协议。防风暴潮(台风)指令发布后,各食品供应点安排一定数量的馒头、方便面、饼干、罐头、矿泉水等主副食品供应灾民。
2.粮食筹备。市、区县两级粮食部门要在粮食储备库保持一定数量的粮食存量(面粉、大米、花生油等),经指挥部批准后将粮食发往灾区。
3.衣被和救生物品筹备。市级建立救灾物资仓储中心,购置棉衣棉被、日用品、帐篷等日常急需物品和救生衣、冲锋舟、快艇等急救设备。购置衣被和救生物品的资金从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四、灾情的发布
(一)灾情评估。
灾情包括以下内容:风暴潮发生的时间、风暴潮发生的时段、风暴潮编号、受淹地域、毁坏耕地面积、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无家可归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损失粮食、减产粮食、饮水困难大牲畜、因灾死亡大牲畜、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缺粮人口、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恢复住房数、需救济伤病人口、需衣被救济人口等。灾后6小时内,乡镇民政助理应到重灾村庄巡回检查灾情,统计汇总。区县民政部门要组成查灾小组,深入到受灾乡村,核实灾情。
(二)灾害等级的确认。
风暴潮造成的灾害根据损失的程度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和小灾。
特大灾和大灾。凡农作物绝收面积在1400公顷以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死亡20人以上的灾害。
中灾。凡农作物绝收面积在400至1400公顷、倒塌房屋100至500间、死亡10至20人的灾害。
小灾。凡农作物绝收面积在400公顷以下、倒塌房屋100间以下、死亡10人以下的灾害。
(三)灾情的上报。
区县民政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的10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民政局上报初步灾情。市民政局对所要上报的灾情进行汇总后,立即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汇报,同时上报省民政厅。从灾害发生之日起,每天报告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作综合报告。一般情况下,快报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通过报灾网络上报;综合报告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月报表》上报,并附详细文字报告。特殊情况下,区县也可在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的同时,抄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要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如有疏漏、延误现象,要查明原因,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灾情的发布。
灾情由市民政局进行发布。具体程序是:市民政局汇总灾情后,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本部各成员单位,经指挥部批准后向上级报告,需要向社会公布时,向社会公布。
五、临灾应急反应
临灾应急是指省政府发布防风暴潮指令后的应急行为。防风暴潮指令发布后,市各有关部门、重点部位、易发生灾害的地区要立即进入临灾状态,随时准备抗击特大自然灾害的袭击,并做好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工作。
在接到省政府发布的防风暴潮指令后,市政府做出如下应急行动:
(一)迅速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领导人通报预测的灾情。研究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二)成立和派出由市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防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赴各区县检查督促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三)发布临灾应急期社会治安管制等项措施。
(四)适时向各区县政府和村民发出避灾疏散的指令和公告。
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职能分工,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六、灾后救灾应急反应和行动
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灾情对灾区进行对口紧急支援,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防灾救灾情况,提出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需要立即调集救灾物资和运输车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紧急调运。要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灾后24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要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饮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要根据核灾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经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组织实施。
(一)转移安置。
灾后2小时内,灾区政府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对其进行转移安置。安置工作采取借住公房、搭建简易棚、调拨帐篷、对口接收、投亲靠友等多种形式,将遇险群众妥善安置。区县要在日常性防灾工作中制定出转移安置路线和地点的方案。
(二)食品供应。
灾后3小时内,区县设置的食品供应点按每人每天0.75千克主食(馒头、米饭、方便面、饼干等),部分副食(3个罐头、3袋咸菜),3.0千克饮用水(开水、纯净水、矿泉水)等必需品供应灾民。待灾民能够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后,各食品供应点到区县民政部门结算。
(三)伤病救济。
根据灾情分布形势,市卫生局立即组成医疗卫生组,迅速调集全市医疗救护力量,在灾后4小时内初步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在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的暴发和流行。市经贸委协调日照医药集团公司做好药品的供应。民政部门根据灾民的自救能力情况发放伤病救济款。
(四)口粮救济。
1.拨款。乡镇、村居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口粮救济人口和需救济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是指没有自救能力,需要政府给予救济的缺粮人口;需救济粮数量是指以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贸易粮计算,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在此基础上,及时下拨救灾粮款。救灾粮款下拨程序是:接到上级或财政部门拨款后,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掌握的灾情,立即研究初步分配方案;5日内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提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10日内民政和财政部门行文下拨到各乡镇。
2.借粮。当需救济人口超过1万人时,采取开仓借粮的方法。即由粮食部门提供粮食,民政部门按每0.5千克0.03元补贴给粮食部门。补贴由救灾款、受灾地区财政各负担二分之一的原则落实。借粮工作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粮食部门与借粮村委会签订借粮合同,由乡镇政府担保。
3.发放。救灾粮款发放程序是:首先由受灾户个人提出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灾民救济名单,登记造册,3日内报乡镇政府批准,并张榜公布;由民政助理按照批准的灾民救济花名册2日内发给灾民,并由领款人签字盖章。
(五)衣被救济。
对因灾造成缺少衣被需要救济的群众,要及时实施衣被救济。遇险群众妥善安置后,乡村两级要及时调查统计需衣被救济的人数,进行登记造册。灾后2小时内,要从市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紧急调运衣被,灾区政府也要组织部分衣被进行救济。
(六)房屋修建。
1.民房修建。以区县为单位,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下的,在原宅基地建房,建房费用原则上由县乡两级或灾民自行解决。因灾倒塌房屋100至500间的,亦在原宅基地建房,对于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本人承担;对于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民政部门从专项救灾款中给予补助。
2.整村重建。以村为单位,因灾倒塌民房(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超过50%的,需整村重建。重建工作要由专人起草灾民建房质量保证体系、灾民建房质量标准和建房图纸。对于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本人承担;对于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民政部门从专项救灾款中给予补助。
在建房过程中,建委、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各乡镇、各村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立即责令返工或整改。
(七)保险理赔。
灾情发生后,中国人民保险日照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日照分公司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调查灾情,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八)灾后恢复生产。
灾情稳定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着手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1.海水侵染地整治。实施挖设排碱沟渗碱、地角排碱、施洒酸性肥料等措施,改良因海水侵染形成的盐碱地。
2.渔业设施恢复。各级政府迅速组织群众抢修受损渔港码头、防潮堤坝,及时修复被毁虾池、鱼池,整修添置海淡水养殖网箱、阀架、器材等设备设施。
3.抢种和补种。灾区政府及时组织灾民抢种和补种耐碱作物以及各类应时蔬菜,增加灾民收入。
4.生产资料供应。供销部门及时提供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种子公司提供恢复生产的粮种和菜种;农机公司提供生产服务;日照石油分公司负责汽油、柴油等的供应。购置生产资料的费用原则上由灾民自行承担,农业银行、信用社按规定提供贷款。
5.劳务输出。以乡镇为单位,组织灾民外出打工,视情况安排技术操作和体力劳动。
(九)社会救助。
各区县要将灾民作为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强化动态管理。对生活水平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灾民及时进行保障;对符合社会互助条件的采取“结对帮扶”和“基地帮扶”等形式实施社会互助。
(十)工作的协调和新闻宣传。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救灾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做好职责确定的工作的同时,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下达的指令,也要认真贯彻,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根据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适时向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群众战胜灾害,安定民心,共建家园。
七、附则
(一)宣传、民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救灾方面的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救灾、减灾意识。
(二)各级要开展好救灾演练。市级演练主要是对相关部门的联系电话、联系人、日常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模拟操作。区县级演练主要是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在灾害可能致灾的地段进行实地演习,包括紧急转移安置、食品供应、衣被救济、物资运输等。
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孤寡妇幼、受伤人员的安置和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以减轻救灾工作的压力。其它紧急事项由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三)各区县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并指导、督促所辖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和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四)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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