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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自1997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按时足额发放保障资金,较好地保障了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将现行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的农村救助制度改为实行以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和五保供养为重点的新型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努力搭建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平台,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以“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和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定量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对象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在650元以下,常年生活贫困且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农村家庭;享受了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家庭,主要是解决冬、春季节出现的临时性困难。
(二)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经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并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4.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再次在村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有异议,并经查实,对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取消救助资格。
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按上述程序实事求是地转为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对象。
(三)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实行两证一卡和动态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常年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每户一证,每年审核一次;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每户一卡,半年审核一次。农村五保对象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
在审核中,要按照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评议、审核和审批”,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和《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是救助对象领取救助款物的凭证,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市民政部门监制,区县民政部门核发。区县、乡(镇)、村要做好《救助证》和《临时救助卡》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救助标准的确定和救助款、粮的发放
(一)救助标准的确定。
1.对农村特困群众常年救助对象按照定期定量原则给予款、粮救助。救助款根据救助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给予一定数额现金救助,每人每月最低不少于15元;救助粮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10公斤的标准给予救助。
2.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标准。
3.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
(二)救助款、粮的发放。
1.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对象,凭《救助证》或《临时救助卡》到乡(镇)民政办公室和乡(镇)指定的粮所按月领取救助款、粮。
2.临时救助对象的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3.有条件的地方,常年救助对象的救助款要尽量通过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要坚持到户到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救助款、粮的筹措和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乡(镇)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资金总额的10%,区县、乡(镇)承担比例由各区县自定,但应根据各乡(镇)财力状况分别确定比例。每年年底前,民政部门应根据救助对象数量和救助资金测算情况,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按季度拨付。对各级政府拨付的救灾资金,一定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重点用于家庭年人均收入650元以下、因灾常年生活贫困的农村特困群众的救济。各地向社会募集的捐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农村特困群众的救济。
原农村低保预算的资金要全部转为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
要加强对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款、粮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市和乡(镇)承担的资金都应按季度拨付、上缴到区县财政部门。各乡(镇)所需救助款由区县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将市、区县、乡(镇)三级资金一并下拨到各乡(镇),所需救助粮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采购后按季度下拨到各乡(镇)。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到按季拨付、按月发放、半年检查、年终考评,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助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卫生、教育、农业等部门要在农村特困群众医疗、子女就学、农业技术培训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救助措施,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9月底前将《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和《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发放到户,从10月1日起实施定期定量救助。
各区县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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