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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

  经2002年11月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14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一)从城镇入伍,服现役满2 年及以上的退伍义务兵;

(二)从农村入伍,服现役满1 0 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

(三)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四)进西藏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称号及以上荣誉的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

(五)其他符合国家安置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城镇退役士兵从哪里入伍、回哪里安置的原则;

(三)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

(四)奖励军功、激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  转业士官、城镇退伍义务兵,由市安置部门统一命题考试,分别进行考核。

市安置部门负责安置市直及东港区、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的转业士官和部分城镇退伍义务兵,其余部分城镇退伍义务兵分别由东港区、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负责安置。

莒县、五莲县安置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的考试考核和安置工作。

东港区、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安置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部分城镇退伍义务兵的考试考核和安置工作.

第六条 当地安置部门根据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所在部队提供的有效证件和待分配期间的表现,对退役士兵进行考核计分。

计分经由民政、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军分区司令部(武装部)等单位联合审核后确认。

第七条  考核计分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基础分:服役期满由部队批准正常退役的为5 0 分。

(二)军龄分:每服役满1 年为1 0 分。

(三)政治分:中共党员1 0 分。

(四)职务分:副班长5 分,班长1 0 分(包括同等职务的车长、台长、站长等)。

(五)奖励分:优秀共青团员5 分,优秀中共党员5 分,红旗车驾驶员、专业技术能手5 分,优秀士兵 1 0 分,嘉奖 5 分,三等功5 0 分,二等功1 0 0 分,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2 0 0 分。

(六)学历分:高中(或中专)5 分,大专1 0 分,本科30 分。

(七)其它分:港、澳服役1 0 分,进藏服役满2 2 0 分(每超1 年加2 分),在救灾抢险中做出重大贡献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20分,女兵1 0 分,伤残军人三等乙20 分、三等甲25 分、二等乙40分、二等甲5 0 分,转业军官、退伍军人子女2 0 分,烈属子女3 0 分,当年有安置计划的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多争取的安置指标应安置的职工子女3 0 分。

(八)减分:警告1 0 分,严重警告2 0 分,记过3 0 分,记大过4 0 分。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计分:

(一)凡档案内只有立功受奖表,退出现役登记表在“受何种奖励”栏内无记载的不计分。

(二)退出现役登记表中有记载,档案内无立功受奖表的不计分。

(三)凡立功受奖的证章、证书、喜报等材料不全的不计分。

(四)档案材料及证件弄虚作假的不计分;情节严重的,不予安置工作。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安置部门组织统一培训考试,实行百分计分制。

 第九条  当地安置部门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对退役士兵排列名次。

 将考试和考核两项成绩合并计算,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按照7 3 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名次。同等分数条件下,按下列方法排列名次:

(一)参加救灾抢险中做出重大贡献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的排在前;

(二)立功受奖等级高的排在前;

(三)党员排在前;

(四)在部队职务高的排在前;

(五)伤残、烈属子女排在前。

第十条  当地安置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和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成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当地安置部门组织召开退役士兵公开选择工作单位大会。退役士兵按照考核考试成绩名次排列顺序,根据安置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工作单位,填写《退役士兵分配志愿表》确定分配单位,办理分配手续。

第十二条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日照市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当年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后1 0 日内(以安置部门通知为准),到当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鼓励各单位计划外接收退役士兵。国家、省、市属单位在完成安置计划的基础上愿意计划外接收退役士兵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介绍信,市安置部门负责办理手续。确定的接收人员名单安置部门可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四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于接收退役士兵确实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以缴纳每个计划9 万元的有偿转移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必须在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后1 5 日内,到当地安置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对考试考核安置的退役士兵,必须优先接收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于安置部门开出行政介绍信之日起1 个月内安置退役士兵上岗,并自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不得向退役士兵收取风险抵押金、集资等。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 0 % ,逐月发放生活费。

第十六条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军分区司令部(武装部)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利益。对积极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