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指 南-- 革命烈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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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革命烈士认定(审核)
适用范围
1、对敌作战牺或对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1、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行文向市人民政府写出请示,并抄送市民政部门;
3、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行文向省人民政府写出请示,并抄送省民政部门;
4、经省人民政府研究批准为革命烈士。
2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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