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工作介绍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
二、工作指南和办理程序
(一)工作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实行差额补助,每人每月补齐到235元(从2008年1月份开始执行)。
(三)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四)申请审批程序
1、户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户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等必需材料。
2、社区居委会(或户口管理单位)、乡镇街道(或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向拟申请城市低保的申请人说明解释有关规定,入户调查,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再填写申请表,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3、区县民政局批准后,通过银行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管理程序
1、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2、实行“政策公开、金额公开、对象公开”的原则,由社区居委会(或户口管理单位)每季度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办理时限
区县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除外)。
申请人提出申请及提供证明材料后,社区居委会(或户口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公示;在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区(县)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审批;区(县)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乡镇街道对需复审的,应当不超过7个工作日;区(县)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对需特评的,应当不超过7个工作日。
区(县)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街道或社区代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次月通过银行发给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办理机构
接受申请、审核机构:社区居委会(或户口管理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单位主管部门)
审批机构: 区(县)民政局
1、东港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日照市荟阳路128号
联系电话 3222561 投诉电话 3221225
2、莒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莒县振兴东路3号
联系电话 6231720 投诉电话 6231368
3、五莲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五莲县幸福路26号
联系电话 5217136 投诉电话 5213560
4、岚山办事处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岚山区岚山中路
联系电话 2628010 投诉电话 2610399
5、日照开发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天津路中段
联系电话 8252831 投诉电话 8352830
政策指导机构: 日照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三、城市低保政策法规文件
(一)法律法规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二)规章
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三)规范性文件
1、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
2、日照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工作的通知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工作对象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日照市常住户籍的农业人口。
二、保障标准
从2008年1月份开始,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年人均900元(东港、莒县、五莲、岚山), 日照经济开发区为100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办事指南)
1、户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生活状况有关证明材料。
2、村委会入户评估,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
3、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审核。
4、区县民政局审批。
5、按户发给农村低保证。
6、通过银行每季度或每月发放保障救济金。
四、管理程序
1、对保障对象实行差额补助动态管理。
2、实行“政策公开、金额公开、对象公开”的原则,由村委会每年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办理机构
申请受理、审核机构: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
审批机构: 区(县)民政局
1、东港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日照市荟阳路128号
联系电话 3222561 投诉电话 3221225
2、莒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莒县振兴东路3号
联系电话 6231720 投诉电话 6231368
3、五莲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五莲县幸福路26号
联系电话 5217136 投诉电话 5213560
4、岚山办事处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岚山区岚山中路
联系电话 2628010 投诉电话 2610399
5、日照开发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天津路中段
联系电话 8252831 投诉电话 8352830
政策指导机构: 日照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六、农村低保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日照市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地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一、工作对象
五保对象。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
二、工作程序
(一) 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6、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二)供养标准
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供养方式
1、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2、敬老院集中供养。实行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3、分散供养。供养方式一般采取代耕代养、亲属供养和专人照料等形式。
(四)申请程序
1、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代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核民政评议、公告;
3、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4、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5、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三、法规、政策依据
1、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3、省政府《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
四、工作机构
受理、审核机构: 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
审批机构: 区(县)民政局
1、东港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日照市荟阳路128号
联系电话 3222561 投诉电话 3221225
2、莒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莒县振兴东路3号
联系电话 6231720 投诉电话 6231368
3、五莲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五莲县幸福路26号
联系电话 5217136 投诉电话 5213560
4、岚山办事处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岚山区岚山中路
联系电话 2628010 投诉电话 2610399
5、日照开发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天津路中段
联系电话 8252831 投诉电话 8352830
政策指导机构:日照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四、救灾减灾工作
一、工作内容
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二、工作程序
1、核灾报灾
对全市范围内所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按时限要求进行核实上报。
2、拨发款物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救灾、抢险等工作;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力克服的生活困难群众,按照救灾工作方针给予救助,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拨发救灾款物,妥善安置、安排灾区群众生活,并开展减灾活动。
3、检查监督
对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察、审计、新闻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下拨款物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法规、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机构
日照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联系人:董建华
联系电话:8816115
地址:北京路188号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一、服务对象
全市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城乡居民。
二、服务内容
1、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规,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3、开展城乡社区建设的总体研究,拟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和发展。
4、依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做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和咨询服务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培训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6、承担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村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服务程序
1、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原则、标准和步骤,搞好指导、协调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及时检查验收和总结。
2、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搞好试点,全面推开,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及时检查和验收。
3、社区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日发〔2004〕11号)、《日照市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的意见(试行)〉、〈日照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日办发〔2005〕24号)等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
4、村(居)民自治。指导村(居)委会依法建立健全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民公约、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务公开、村务公决等民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活动和和谐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制定总体方案,抓好典型引导,及时总结验收和推广经验,进行经常性指导、检查和督促。
5、基层干部培训。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乡镇(街道)干部的培训计划及实施,指导区县抓好村(居)委会干部培训的落实,并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四、服务时限
1、按照规定时间组织、指导、协调完成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2、对各项咨询事项随时给予答复,疑难问题3日内给予答复。
3、对群众反映城乡社区和基层组织建设方面的问题,与有关区县或部门沟通研究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联系单位:日照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联系人:丁乐波
联系电话:8816116
办公地点:北京路188号
六、抚恤、定补、优待
1、服务对象:
(1)抚恤对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下称“三属”),革命伤残人员。
(2)定补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优待对象。城乡义务兵家属和在乡的“三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服务程序:
(1)抚恤、定补对象持《抚恤证》、《定补证》及户籍证明到所在区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领取。
(2)义务兵家属领取优待金,每年度12月份,带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安置卡、单位证明,到市或各区县办事处开发区民政局优抚科领取(根据户口所在地区分)
(3)在乡的“三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优待金,由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3、服务要求:
(1)抚恤、定补对象抚恤金和定补费,每季度发放一次(革命伤残人员半年发放一次)。
(2)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年底兑现。
(3)在乡的“三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优待金在每年年底兑现。
承办科室: 市及各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市局优抚科: 北就路188号 8816111
东港区民政局优抚科: 日照市荟阳路128号 3220148
莒县民政局优抚科: 莒县县城东环路东 6219811
五莲县民政局优抚科: 五莲县城幸福路26号 5215806
岚山民政局优抚科: 岚山中路 2628011
日照开发区民政局优抚科:天津路中段 8351866
七、评定伤残人员等级
1、评定对象:在部队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无工作的人民群众。
2、评定程序:
(1)申请。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出具确切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县民政局申报。
(2)审核。区县民政局经调查核实后,对符合评残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审查。
(3)审批。市民政局审查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3、服务要求:
区县民政局每年5月底、11月底前进行申报;
市民政局每年6月底、12月底前进行审检。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优抚科
联系人: 李锋 8816111
办公地点:北京路188号
八、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安置对象:符合在本市安置工作条件的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复员干部和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2、服务内容:
(1)接收安置省移交我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落实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2)制定下达全市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内一次性安置完毕;指导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
(3)市安置办公室承办市直、日照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城镇退伍义务兵以及东港区、岚山办事处、日照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3、服务要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置政策,定期检查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情况,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
联系人: 陈祥剑 8816112
办公地点:北京路188号
九、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
1、服务对象:本市辖区内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变更和地名命名、更名及标志设置。
2、服务内容:
(1)指导全市行政区划、地名命名更名和标志设置。
(2)承办乡改镇及乡镇设立、撤并和县改市(区)的调查、审核和申报工作。
(3)负责市区路街巷、楼门牌的编制及号牌的监管工作。
(4)指导全市地名图、录、志、典的编写出版和地名标准化管理工作。
3、服务要求:
凡申报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行政区划、地名命名更名事项,15日内办结;
门楼牌编设事项,30日内设牌。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联系人: 王兆田 8816117
办公地点:北京路188号
十、社会福利企业申办申核
1、服务对象: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加工性企业。
2、服务程序:
(1)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企业)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新办福利企业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企业残疾职工有关证明等材料。
(2)审核。市及区县民政局进行审核和实地审查后,签署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查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3)审批。省民政厅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集中审批。
3、服务要求:
(1)接到申请报告后,3日内作出可否申办福利企业的书面答复.
(2)接到申请人有关申办福利企业的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核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可否向省民政厅申报的书面答复.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企业办公室
联系人: 丁志强 8816121
办公地点:北京路188号
十一、社会福利机构登记
1、服务对象:本市范围内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2、服务程序:申请人向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的合法证明、验资证明、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草案、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华侨或其他国外申请人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3、服务要求:
(1)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审核并作出决定。
(2)社会福利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合并、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依法进行财产结算,并妥善安置收养人员;解散的,应当交回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联系人: 丁明利 8816121
办公地点:北京路188号
十二、殡葬服务
1、服务内容:市、县殡仪馆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承办殡葬业务。市、县殡仪馆有专用运尸车、冰尸柜、殡仪厅、整容室、消毒室、骨灰堂、休息室,备有各种丧葬用品,开展殡葬系列化服务。
2、服务要求: 丧主持死亡证明火化尸体,预约派车运送遗体,保证当天火化、取骨灰、办理骨灰存放。
联系单位:市殡仪馆
联系人: 赵龙敏 8282907
办公地点:日照市海曲西路西段
十三、收养登记
1、收养条件:
(1)收养人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1名的限制。
2、服务要求: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有效证件及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
(2)国内收养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联系人: 卢松梅 8816123
办公地点:北京路188号
十四、民间组织管理
1、管理对象:在本市境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登记注册程序: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申请、审查、核准、发证、公告程序分级登记。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区县及以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所在区县民政局登记注册。
3、服务要求: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筹备的决定,自收到全部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注册登记;
(2)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3)指导、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查处非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纪活动。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 徐延洪 8816127
办公地点:北京路188号
十五、民政信访
1、服务对象:民政工作对象。
2、服务程序:
(1)依法受理属于民政工作范围内的人民来信来访。
(2)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信访事项转至有关区县民政部门或市局有关科室办理,及时对立案的信访案件进行督查催办,并将办理结果向信访人反馈。
(3)征集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服务要求:
(1)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0日。
(2)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除有特殊要求的外,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办公室
联系人: 武传竹 8816105
办公地点:北京路188号